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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員 來源: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 瀏覽數(shù):49148 發(fā)布時間:2015/11/11 0:00:00

   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工作規(guī)程(試行)

           2015-5-25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項目評標活動,確保評標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凡進入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活動,適用本規(guī)程。

      第三條  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擇優(yōu)、科學、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局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對政府采購項目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見證,重點項目邀請市城建重點辦、監(jiān)察局、檢察院參與監(jiān)督。

      第五條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jiān)督和見證等人員應當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guī)定,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中標候選人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并在采購結果確定前不得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七條  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未經(jīng)允許不得進入評標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jiān)督和見證等人員應當在交易監(jiān)控室內(nèi)通過音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監(jiān)督評標活動。

      凡進入評標室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出入評標室,進入評標室后須及時將所攜帶的通訊工具及便攜電腦等交至采購代理機構保存,評標活動結束后退還。

      采購代理機構要安排專人負責評標室的封閉管理,要核實評標委員會成員及進入評標室的有關人員身份,查看工作證件,告知回避要求,及時收繳通訊工具,控制和管理人員出入評標室。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采購人代表應當獲得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專家抽取的方式、區(qū)域范圍、人員數(shù)量及構成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魯財采〔2010〕25號)的規(guī)定辦理。

      每個政府采購項目(一個包)應當單獨確定評審專家。對于同類多包政府采購項目同一天評標確需使用同一評標委員會的,采購代理機構要事前經(jīng)市財政局同意。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工作中,依法相互監(jiān)督和制約,并自覺接受有關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監(jiān)督部門報告。

      評標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jiān)督和見證等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標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程序和評標方法,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xié)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第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在評標工作開始前宣布評標工作紀律和程序,并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采購人需要在評標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nèi)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要依法獨立評審,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并出具評標報告。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評審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評審工作一般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兩個階段。在初步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文件逐一進行資格性、符合性檢查,認定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對存在法律法規(guī)或招標文件規(guī)定屬于重大偏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為無效投標予以否決。評標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一般按照先技術標、后資信標、再商務標的順序進行。

      第十二條  評標方法

      (一)貨物服務項目招標評標方法分為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1.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標評分實行百分制,評分的主要因素包括價格、質量措施、技術性能、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總分為100分。商務標評審中,貨物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30%—60%,服務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10%—30%;技術標評審包括質量措施、技術性能、工期保障、售后服務與承諾以及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占總分值的30%—70%;資信標評審包括信譽、業(yè)績、財務狀況等,占總分值的5%—15%。技術復雜、專業(yè)性要求高的項目分值比重需要調(diào)整的,由采購人出具書面說明材料進行調(diào)整。

      評審指標母項與子項的設立及分值比重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結合采購項目實際確定。

      2.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二)工程項目招標評標方法分為綜合評分法、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合理低價法。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單項工程采購預算在5000萬以上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或者500萬以上的專業(yè)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限額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報監(jiān)督部門備案。

      1.綜合評分法實行百分制。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商務標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應當不少于70%,技術標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應當不超過20%,資信標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應當不超過10%;其余工程項目分值比例按有關規(guī)定設立。

工程項目技術標分值的最終得分,為所有評委評分中分別去掉最高和最低評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2.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評標委員會通過初步評審、詳細評審,按照經(jīng)評審后的投標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向采購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3.合理低價法,是指評標委員會通過初步評審、詳細評審,按照投標報價在合理范圍內(nèi)偏離評標基準價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審指標母項與子項的設立及分值比重按照《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魯建發(fā)〔2014〕5號)和結合采購項目實際確定。

      (三)設立評委主觀評分項分值時,評委自由裁量權權重每項不應超過40%,即評委對某一評分項的最低評分不得低于該項分值的60%。

      (四)評標方法中不得出現(xiàn)下列情形:

      1.含有明顯的定向指向性,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的,導致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2.存在明顯的矛盾、錯誤或者相關事項不明確,將導致評標無法進行的;

      3.采用量化打分時,標準或者依據(jù)不明確,完全依賴評委主觀評分的;

      4.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

      5.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內(nèi)容。

      第十三條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采購預算或招標控制價的,按照無效投標文件處理。

      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招標。采購人應當按照國家現(xiàn)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及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設定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當與招標或答疑文件同時公布,并由采購人報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投標文件的技術標應當采用暗標形式,除技術復雜、專業(yè)性要求高外的貨物服務項目投標文件的技術標也應當采用暗標形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技術標暗標的編制、密封要求。投標文件技術標暗標不得出現(xiàn)任何可能泄露投標人信息的內(nèi)容。

      第十五條  對于工程項目招標,采購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成本價的核算方式。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認定,若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且投標無效,其投標報價不得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第十六條  對于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人的資質資格、工程業(yè)績、獲獎情況等涉及評標評審的信息,需在開標現(xiàn)場向所有投標人進行公示,未經(jīng)公示的信息不得作為評審依據(jù)。

      第十七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項目特點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陳述和答辯。陳述和答辯評審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現(xiàn)場答辯的應通過變聲答疑系統(tǒng)進行。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評標委員會評審數(shù)據(jù)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響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標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標,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jīng)評標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xiàn)上述除外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現(xiàn)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二十條  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非政府采購類貨物、工程和服務等項目的招標評標活動,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程由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